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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起原:iStockphoto)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客歲12月中決定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關前的一枚強力震動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關聯的美國新聞,實際上是你我都必需存眷的切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靜靜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根據客歲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申報將其定義以下(註1):「主管機關與網路辦事供給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平等以待,不得基於利用者、內容、網站、運用程式、連接設備或通信方式之差異而有輕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利用者不會因使用流量大小或瀏覽對象而遭到不同待遇,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註1:「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成長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信傳佈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版。

這並非一個新議題,卻因為近些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利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靠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受到重視,而恒久以來都有正反定見在相互拉鋸。

支撐者認為,網路辦事近似於水電、瓦斯、道路等根本公共舉措措施,應受恰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同等存取利用網路內容的權力,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增進談吐自由與同等介入。否決者則主張利用者付費、價錢辨別是公道貿易競爭等來由,認為當局不該進行不必要的參與,抹殺產業成長與投資。(註2)

註2:「美國FCC欲撤廢網路中立性律例,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濫觞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提及,卻沒有被疏忽。在搜索引擎打入關鍵字,便能看到為數很多的討論,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信傳播律例傍邊。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信傳播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序遞次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劃分是《數位通信傳播法》及《電信管理法》,兩案的立法精力都趨勢鬆綁,並已於客歲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通過。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信傳播法》的幾項條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手藝或非手藝之障礙干擾利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技術或規格之自由非依法令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恰當方式對利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管理措施(第九條)。

這三項條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立場,但卻藏有撐持取銷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假如NCC宣布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利用者的傳輸手藝或規格,並得干擾利用者之選擇,只要以恰當方式對使用者揭露其網路流量管理辦法就行了。」如許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落空網路中立性」今後:誰得利,誰損失?

如果從法規推演的角度來猜測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實際發生的狀況來假設看看。網路上流傳著葡萄牙在廢止網路中立性原則之後, ISP 業者 Meo 所提供的價目表,使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服務,每一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利用者的媒體利用從免費釀成收費,感觸感染肯定十分負面。這些被遍及利用的主流網站突然變成電信業者的錢袋來曆,消費者不光被趕鴨子上架,並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廣告或不符合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利用者步履裝配當中來獲得告白收益,卻佔用了利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這樣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講,如果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減少利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辦事,難道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廣告產業,或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撤廢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龐大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勝負荷,但卻未表明有若幹利用者的數據使用量是遠低於根基收費,業者在基本訂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多少?只說賺不敷,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利用量低於根基定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楚,讓電佩服務的收費體式格局加倍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該該只是營收

所以,假如台灣也對照美國廢除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計劃,因為網路教育資本平日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然則偏鄉的孩子或機構也許無力肩負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也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手藝建樹內容平台服務,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肩負網路流量費用,沒法確立事業。再也許,很多習慣性利用跨國影音辦事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反對了收視內容,失去選擇收視辦事的自由。諸如斯類的例子,不乏其人。

NCC曾暗示(註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建設主幹網路,…NCC督導或調和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提升公共與立異辦事之便當性,強化數位創新根蒂根基情況。」此話意指,網路扶植是當今社會的主要基礎扶植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若是,NCC真的要仿效FCC拔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本身打臉本身嗎?

註3:國度通信流傳委員會延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根本環境,寬頻網路則可供給各應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合自行計劃租用以提供Wi-Fi網路辦事,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運用寬頻網路根本建設」,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消費者利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經是很明明的市場趨向,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突起早就證實了這一點。可是,當消費者最先大量利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入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公道且同等利用網路環境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長討論,也許也能跟支撐撤廢網路中立性的觀點有所對話。

總的來講,不論是支撐或反對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該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能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使用者付費是很容易接管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撐持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特殊單薄,特別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創新根蒂根基情況的立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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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8%A4%9A%E7%91%9E%E5%A9%B7%E3%80網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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